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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而向智慧財產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地區│在途期間日數│├───┼──────┤│亞洲│三十七日│├───┼──────┤│歐洲│四十四日│├───┼──────┤│北美洲│四十四日│├───┼──────┤│南美洲│四十四日│├───┼──────┤│大洋洲│四十四日│├───┼──────┤│非洲│七十二日│├───┼──────┤│南極洲│七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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