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縣(市)別│在途期間日數│備註│├───────┼──────┼─────────┤│臺北市│二日││├─┬─────┼──────┼─────────┤│新│板橋區││智慧財產法院所在地││北├─────┼──────┼─────────┤│市│板橋區以外│二日││││之二十八區│││├─┴─────┼──────┼─────────┤│桃園市│三日││├───────┼──────┼─────────┤│新竹縣│四日││├───────┼──────┼─────────┤│新竹市│四日││├───────┼──────┼─────────┤│苗栗縣│六日││├───────┼──────┼─────────┤│臺中市│七日││├───────┼──────┼─────────┤│南投縣│七日││├───────┼──────┼─────────┤│彰化縣│六日││├───────┼──────┼─────────┤│雲林縣│六日││├───────┼──────┼─────────┤│嘉義市│六日││├───────┼──────┼─────────┤│嘉義縣│六日││├───────┼──────┼─────────┤│臺南市│六日││├───────┼──────┼─────────┤│高雄市│八日││├───────┼──────┼─────────┤│屏東縣│八日││├───────┼──────┼─────────┤│基隆市│二日││├───────┼──────┼─────────┤│宜蘭縣│四日││├───────┼──────┼─────────┤│花蓮縣│七日││├───────┼──────┼─────────┤│臺東縣│八日││├───────┼──────┼─────────┤│澎湖縣│十九日││├───────┼──────┼─────────┤│東沙島│三十四日││├───────┼──────┼─────────┤│太平島│三十四日││├───────┼──────┼─────────┤│連江縣│三十日││├───────┼──────┼─────────┤│金門縣│三十日││├───────┼──────┼─────────┤│烏坵鄉│三十四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