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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附格式),經法官核閱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一、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逾二年。
二、上訴事件,逾一年;其經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但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裁決上訴事件,逾九個月。
三、抗告事件,逾七個月。
但與上訴事件共卷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抗告事件,逾一年。
四、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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