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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當事人繳納費用不足支付,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或當事人迄未繳納是項費用,而行政法院仍認有為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承辦書記官應於事件終結後,將承審審判長所酌定之律師報酬費,由科長、法官、審判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行政法院經費內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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