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視訊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四、第六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問端等事宜。五、第七條有關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