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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
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或抄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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