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