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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其計算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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