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