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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
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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