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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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