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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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