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繼續審判事件。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