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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院依舊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事件之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者,亦同。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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