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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但原行政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者,應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裁判。
因回復原狀而變更原裁判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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