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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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