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