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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
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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