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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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