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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00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
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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