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條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