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69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