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67條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