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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66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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