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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57條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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