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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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