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93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