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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14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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