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