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遠距審理結束後,證人得傳真日費、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端行政法院聲請,經審核後,由訊問端行政法院郵寄證人、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前項之日費、旅費,以證人至受訊問處所為計算基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