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行政法院。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行政法院。受訊問端法院、機關或陳述人應於遠距審理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