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或機關,同時通知陳述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因事件須緊急訊問者,應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