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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或機關,同時通知陳述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
因事件須緊急訊問者,應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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