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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證人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之。
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指行政法院得利用遠距審理,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證人。
本辦法所稱行政訴訟事件包括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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