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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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