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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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