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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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