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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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