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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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