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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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