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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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