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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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