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要行政法學碩士以上學位。三、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或其他行政法研習課程合計六週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