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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交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如格式三),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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