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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辦書記官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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