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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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