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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5條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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