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