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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
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判決變更原判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七條之規定。
其他有減發俸(薪)給之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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