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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9條

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
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法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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