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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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