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回上一頁